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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沛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高人先与岳峰、李允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人先,岳峰,李允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高人先,职工。委托代理人孟宪群,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峰,朱寨土管所职工。被告李允宏,居民。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宏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矿业大学科技园科技大厦一楼。负责人孟洪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君,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人先诉被告岳峰、李允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人先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人先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人先撤回对被告告岳峰、李允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人先负担。审 判 长 代 苗代理审判员 秦 洁人民陪审员 刘志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玉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