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罗东民与朱洁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洁莹,罗东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洁莹,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刘晓军、麦嘉文,分别系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东民,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郭志明、黄爱华,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洁莹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洁莹上诉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范畴,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x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力平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仕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