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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周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569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石家庄新生制造厂职工。被执行人郭某,康佳深圳市白电分公司职工。关于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西民一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某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战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柴兴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