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战红诉被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车辆安全互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红,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00008-1号原告王战红,男。委托代理人胡志慧,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保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战红诉被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车辆安全互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战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永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