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正英与被执行人石庆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英,石庆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张正英,女。被执行人石庆江,男。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8日受理了张正英申请执行石庆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石庆江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正英现金30000元、承担诉讼费275元、申请费350元,合计306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正英与被执行人石庆江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履行协议即由被执行人石庆江从2014年6月30日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正英5000元,直至遵义县人民法院(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申请费付完为止,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正英申请执行石庆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分期履行协议兑现,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 琳审判员 刘怀江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龙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