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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费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姚发岭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发岭,周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姚发岭,男,1958年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周后杰,男,1954年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姚发岭与被执行人周后杰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费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后杰及其在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5万元或提取其相应的收入5万元至费县人民法院(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雁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玉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