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郏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初字第593号原告吴某某,男,1982年9月10日生。被告吴某甲,女,1986年8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吴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红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