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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郏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初字第593号原告吴某某,男,1982年9月10日生。被告吴某甲,女,1986年8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吴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红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