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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中民终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杨翔豆皮涮牛肚有限公司因与王振子、曾书娥、王卡卡、王燚辉、杨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杨翔豆皮涮牛肚有限公司,王振子,曾书娥,王卡卡,王燚辉,杨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中民终字第00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杨翔豆皮涮牛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树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静,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子,男,生于1937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书娥,女,生于1938年1月21日,汉族,职业同上,系王振子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卡卡,男,生于1993年5月10日,汉族,职业同上,系王振子胞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燚辉,男,生于1999年9月7日,汉族,学生,系王振子胞孙。法定代理人郭温子,女,生于1970年2月27日,汉族,农民,系被上诉人王燚辉母亲。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军平、魏君,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平,男,生于1974年12月29日,汉族,系汉台区杨翔豆皮涮牛肚魅力之城二分店业主。上诉人渭南市临渭区杨翔豆皮涮牛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振子、曾书娥、王卡卡、王燚辉、杨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汉台区人民法院(2013)汉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渭南市临渭区杨翔豆皮涮牛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毛静,被上诉人王振子及王振子、曾书娥、王卡卡、王燚辉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军平、魏君,被上诉人杨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台区人民法院(2013)汉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375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据到本院领取。审 判 长  陆 波代理审判员  刘际勇代理审判员  岳 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新一-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