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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刑执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XX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0720号罪犯XX。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1年12月15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5年1月8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9221.7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苏彭狱假建字第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检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XX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和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出监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同意将该犯纳入社区矫正。该犯民事赔偿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XX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也同意将该犯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准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胡晓文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