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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邢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邢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增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红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