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阎法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许涛与西安航空基地金胜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涛,西安航空基地金胜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阎法执字第00252号申请执行人许涛,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基地金胜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守琛,系该公司董事长。许涛依照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阎劳仲案字(2013)第06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西安航空基地金胜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许涛补缴2012年3月至2012年11月的养老保险金(企业应缴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各自承担,具体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向申请执行人许涛支付2012年4月至2012年11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4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36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后我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就被执行人应补缴养老保险金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涛予以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阎劳仲案字(2013)第060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建锋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杨 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振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