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蜀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徐家丽与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家丽,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蜀行初字第00019号原告:徐家丽,女,199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延法,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敏贤,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朱正跃,局长。委托代理人:孙蜜,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原告徐家丽诉被告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家丽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家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家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徐家丽负担。审判长 余松明审判员 倪世屏审判员 解明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储铃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