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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执行字第4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礼煌与被执行人张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礼煌,张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484-1号申请执行人林礼煌,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金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林礼煌与被执行人张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金平名下小型汽车的产权,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金平的银行账户。后,双方当事人到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林礼煌同意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金平名下车辆及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金平所有的小型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金平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代理审判员  洪娟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文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