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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倪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婺刑初字第547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因本案于2014年3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4)1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03月04日晚,被告人倪某在金华市三江街道南市小区里与家人吃饭,期间喝了2瓶啤酒。19时50分许,倪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G×××××号的灰色东风牌小型汽车从南市小区出发,沿东阳街由南向北行驶。20时许,当车辆行至东阳街环城南路路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民警随即带倪某前往金华市文荣医院抽血。同日,经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倪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条、呼气时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违法记录查询、查获经过、移送经过、户籍信息、光盘制作说明、物证检验报告、光盘一张、被告人倪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倪某系初犯,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