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周华军与方子琴、杨文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军,方子琴,杨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寿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周华军,男,生于1976年8月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伟,仁寿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方子琴,女,生于1961年7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杨文成,男,生于1959年4月1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281号周华军与方子琴、杨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志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阳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