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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塘诉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叶黎杰、潘光宁与瑞安市荣豪鞋厂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黎杰,潘光宁,瑞安市荣豪鞋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塘诉保字第30-1号申请人叶黎杰。申请人潘光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力,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瑞安市荣豪鞋厂。负责人杨丁荣,系该厂总经理。申请人叶黎杰、潘光宁与被申请人瑞安市荣豪鞋厂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瓯海农村合作银行梓岙支行的账户(账号为20×××47)内的人民币存款20000元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瑞安市荣豪鞋厂在瓯海农村商业银行梓岙支行的账户(账号为20×××47)内的人民币存款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仁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