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蓬法执字第10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江门市龙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台山金润铝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龙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台山金润铝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蓬法执字第1015-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龙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胡向晖。被执行人:台山金润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法定代表人:雷子森。关于江门市龙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台山金润铝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蓬法民二初字第33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查封的被执行人台山金润铝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设备一批外,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委托台山市人民法院代为对上述设备进行评估拍卖,目前台山市人民法院对上述财产仍在处理当中。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继续等待台山市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并申请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蓬法执字第10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