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邢附民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陶细结与樊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细结,樊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邢附民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陶细结,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樊贵平,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邢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樊贵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樊贵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樊贵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樊贵平银行存款179087.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