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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犍为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犍为民初字第590号原告:张某甲,男,生于1974年7月6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女,生于1981年10月2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王大群,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旭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