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犍为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犍为民初字第590号原告:张某甲,男,生于1974年7月6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女,生于1981年10月2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王大群,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旭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