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郭憬憬与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执209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憬憬,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738号原告郭憬憬,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黄少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智鹏,该公司职员。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郭憬憬支付从2014年1月1日起至被告具备涉案房屋交楼条件后,书面通知原告收楼之日止的延迟交楼违约金,违约金按已付房价款902351元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其中,2014年6月30日前应支付的违约金在该日一次性付清,以后部分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支付,违约金总额以已付房价款为限。二、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661元,由被告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郭憬憬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2014年6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2014年5月29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老善涵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大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