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开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家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家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开民初字第352号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工新村。法定代表人代先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瑞。被告朱家兴。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家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