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李××与赵××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times,赵×&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369号原告李××,女。被告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在诉讼期间其与被告已经自行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玉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