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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李××与赵××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times,赵×&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369号原告李××,女。被告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在诉讼期间其与被告已经自行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玉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