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860号原告:姚某某,男,生于1989年7月10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铁永谦,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生于1987年2月17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已经和好,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武圣乾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全惠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