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莫某甲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06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某,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因本案于2014年3月1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1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微村市街65号成人用品店内,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将1盒“伟哥一号”销售给被害人苏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上述成人用品店查获“伟哥一号”等产品共2盒,经鉴定,上述涉案药品均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药品鉴定结论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香港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