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中商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张永生、张振忠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永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张振忠,韩文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商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生,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奎生,夏津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孙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涛,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振忠,男,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奎生,夏津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韩文林,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奎生,夏津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永生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夏津县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夏津县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发回夏津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13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张永生。审 判 长 王树强审 判 员 赵立英代理审判员 马丽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