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郑民一终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洪钱与被上诉人河南东昊鸿兴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钱,河南东昊鸿兴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一终字第6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钱,男,199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潇,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宏民,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东昊鸿兴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绍娟,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洪钱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东昊鸿兴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洪钱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洪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洪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洪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明审 判 员  钟晓奇代理审判员  张林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