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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18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刘林芳与冯某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芳,冯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859号原告:刘林芳,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冯振,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刘林芳诉被告冯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冯振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守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