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18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刘林芳与冯某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芳,冯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859号原告:刘林芳,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冯振,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刘林芳诉被告冯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冯振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守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