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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初字第4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福建省厦门第二中学与厦门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厦门第二中学,厦门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4732号原告福建省厦门第二中学,住所地厦门市鼓浪屿安海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42660272-X。法定代表人谢志强,校长。委托代理人陈雪、郑少泽,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思明西路64号民主大厦5楼,组织机构代码51365616-0。法定代表人陈美满,主席。委托代理人林远福。委托代理人王飞,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省厦门第二中学因与被告厦门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福建省厦门第二中学诉称,原告系由英华中学、毓德中学、厦门大学校友中学等学校合并成立。本案讼争房产厦门市鼓新路35号房产原一直归英华中学所有,英华中学并入原告后,该部分资产也一并并入,之后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至今。1994年4月16日厦门市土房对原告址于鼓浪屿的讼争房产进行了权属测绘,并作出《宗地图》,确认了原告所有的包括讼争房产在内的房产。2013年3月,原告接到法院应诉通知方知讼争房产系被告所有,且被告现要求原告返还讼争房产。原告为此以厦门市土房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过两审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以民事诉讼提起确权之诉,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厦门市思明区鼓新路35号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厦门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辩称,讼争房产属于落实宗教政策后由政府确认给被告的,此类案件不应由法院受理,故原告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时,该院即以此为由驳回原告起诉。另,此房产最早是英国长老会的产业,原告从未曾对此享有过产权,建国以来,讼争房产仅于1994年才确认出具出有的权属证书。综上,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或驳回原告相应诉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由英华书院、毓德女中、怀仁女中、厦大校友中学等原鼓浪屿岛上诸中学几经组合而成的。本案讼争房产厦门市思明区鼓新路35号(原门牌号为维新路35号),原属英国基督教长老会的产业,曾为英华书院所使用。1994年6月,厦门市宗教事务局确认该房屋属厦门市基督教两会所有,请求厦门市土房局给予登记发证,厦门市委落实办也予盖章确认。对于原教会遗留的房产,厦门市土房局依据厦门市宗教事务局及市委落实办的相关意见于1994年11月办理讼争房产的权属证书,权利人为本案被告。但讼争房产自原告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组合成立后一直由原告占用至今。原告从1997年开始至2005年期间曾向被告缴纳讼争房产的租金。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判令撤销厦门市土房局向被告所颁发的厦国用(94)字第007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鼓字第07**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案经过两审终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厦行终字第98号行政裁定书,以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百年名校福建省厦门第二中学概况》、讼争房屋权属证书、《关于要求落实鼓新路35号房产问题的报告》,被告提供的(2013)思行初字第68号行政裁定书、(2013)厦行终字第98号行政裁定书、原告缴纳租金的凭据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取得讼争房屋的所有权系根据厦门市委落实办对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所作处理进行的确权登记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福建省厦门第二中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彤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蕾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