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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州民调确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居巧玲、居红艳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居巧玲,居红艳,孙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州民调确字第00035号申请人居巧玲。申请人居红艳。申请人孙桂华。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居巧玲、居红艳、孙桂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于2014年4月23日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调解协议生效超过三十日,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居巧玲、居红艳、孙桂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宝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