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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姜宝强与郑志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宝强,郑志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358号原告姜宝强。被告郑志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宝强与被告郑志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宝强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宝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宝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宝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红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