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姜宝强与郑志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宝强,郑志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358号原告姜宝强。被告郑志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宝强与被告郑志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宝强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宝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宝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宝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红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