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一终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宋忠强与青岛凯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凯雷置业有限公司,宋忠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凯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瑞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移风,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忠强。上诉人青岛凯雷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忠强商品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814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凯雷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凯雷置业有限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凯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凯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明代理审判员 徐镜圆代理审判员 迟金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