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18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刘明云诉达达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18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委托代理人:熊超,长沙市雨花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亮,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主要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本案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祖湖代理审判员 黄红萍代理审判员 戴 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倩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