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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霍执字第003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朱成家与沈家国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成家,沈家国,王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字第00370-1号申请执行人:朱成家,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花园镇。申请执行人:沈家国,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花园镇。被执行人:王家国,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花园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家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家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家国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光明西路梦圆鹏程学府小区内房屋一套(产权证号: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马万祥审判员 樊 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