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东立民督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郝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鸡东立民督字第20号申请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郝杰,男,汉族。申请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郝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29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述:2010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郝杰因包地需要用款与申请人在鸡东县东海信用社签订《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被申请人分别于2012年3月21日、2012年12月21日取走本金80000.00元和本金20000.00元两笔贷款,月利率为8.97‰,借款用途为包地、到期还款日2013年4月10日和2013年4月1日,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故要求被申请人郝杰立即给付申请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28058.16元,本息合计128058.1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郝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本金100000.00元,利息28058.16元,合计128058.16元。案件受理费95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此款申请人已垫付,被申请人在给付上款时将此款一并给付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宏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必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