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24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左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2464号原告,左某,女,1991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左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从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