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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民初字第02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与张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张明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2036号原告: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住所地荣昌县汇宇建材市场1幢四楼,组织机构代码69122183-X。法定代表人:敖以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清华,男。被告:张明霞,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与被告张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明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收25元,此款由原告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邬 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易江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