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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保国与王涛涛等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国,王涛涛,陈双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1251号原告张保国,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超英,安阳市文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涛涛,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双有,又名陈海有,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国与被告王涛涛、陈双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国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国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张保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国撤回对被告王涛涛、陈双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保国负担。审判员 周 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