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韦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141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中华镇蒙记村委会宣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4)2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司晓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5月27日下午时分,被告人韦某伙同“阿健”(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经密谋,来到石岩街道石岩新村87栋501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撬开门锁,将被害人史某家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偷走;后二人来到502房,用同样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程某家中,将其家中的现金2000多元、笔记本电脑一台、DV摄像机一台、手机两台、白金项链一条、银项链一条、钻石戒指一枚、白金戒指一枚偷走。公诉机关为此提供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辩解称,盗窃所得的财物中并无见到白金项链一条、钻石戒指一枚、白金戒指一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7日下午时分,被告人韦某伙同“阿健”(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经密谋,来到石岩街道石岩新村87栋501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撬开门锁,将被害人史某家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偷走;后二人来到502房,用同样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程某家中,将其家中的现金2000多元、笔记本电脑一台、DV摄像机一台、手机两台、白金项链一条、银项链一条、钻石戒指一枚、白金戒指一枚偷走。被告人韦某于2014年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物未缴获。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的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视频截图照片,被害人史某、程某陈述,被告人韦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本案案发及时,从被害人所报的价值看,被告人辩解的三样财物价值并不高,被害人也无必要谎报上述财物的损失情况,因此,应以被害人的陈述为准,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涉案财物多数不能准确估价,但本院认为,可以被害人陈述的价格作为量刑的参考。被告人韦某归案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较好的悔罪态度,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4年1月22日至2015年1月2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庆 涵人民陪审员 吴 景 林人民陪审员 麦 柏 灵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琰书 记 员 龙浩(兼)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