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阳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江阳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生于1975年9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200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卢成,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刑诉(20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卢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年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罗某在泸州市江阳区西路一家茶馆内,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从他人处以600元的低价收购被害人刘某某被盗的建设雅马哈牌JYM125-3E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1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归还被害人。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机动车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以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赃物被追回、当庭自愿认罪等为由进行辩护,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罗某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西路一家茶馆内,从他人处低价收购无合法手续的建设雅马哈牌JYM125-3E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412元)。经查,该摩托车系被害人刘某某被盗摩托车。案发后,侦查机关已追回该摩托车,并发还了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罗某于200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8月1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被盗摩托车信息登记表、行驶证、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车辆号码检验报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且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持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晓霞代理审判员 康 泸人民陪审员 周守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