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澄华商初字第0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江阴天虹板业有限公司与赵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天虹板业有限公司,赵振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华商初字第0078号原告江阴天虹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姜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尚龙,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振兴。江阴天虹板业有限公司与赵振兴买卖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阴天虹板业有限公司诉称:他公司与赵振兴存在铝塑板业务,他公司依约向赵振兴履行交货义务,赵振兴未能给付货款,至今结欠他公司货款215621.08元。请求法院判令:1、赵振兴支付他公司货款215621.08元及逾期支付货款60000元利息887.67元(自2013年12月31日暂算至起诉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赵振兴承担。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江阴天虹板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赵振兴的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阴天虹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