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执字第46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林新付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新付,潘俊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执字第4654号申请执行人:林新付,男,1974年9月出生,汉,身份证住址在湖南省新田县。被执行人:潘俊勇,男,1972年1月出生,身份证住址在广州市天河区。林新付申请执行潘俊勇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潘俊勇应向申请执行人林新付支付欠款7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80元、公告费1000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期限内履行,亦未到庭说明情况。本院多次前往被执行人住址送达传票,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但被执行人均未在限定期限内到庭。本院依法向广州的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现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穗天法执字第4654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华睿执行员 唐 琦执行员 李 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颜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