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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支民初字第0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皇甫晓洲、王美玉与王伟民、罗雪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甫晓洲,王美玉,王伟民,罗雪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支民初字第0113号原告皇甫晓洲。原告王美玉。委托代理人黄伟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列两原告。被告王伟民。被告罗雪芳。原告皇甫晓洲、王美玉与被告王伟民、罗雪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皇甫晓洲、王美玉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皇甫晓洲、王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皇甫晓洲、王美玉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艳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