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支民初字第0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皇甫晓洲、王美玉与王伟民、罗雪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甫晓洲,王美玉,王伟民,罗雪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支民初字第0113号原告皇甫晓洲。原告王美玉。委托代理人黄伟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列两原告。被告王伟民。被告罗雪芳。原告皇甫晓洲、王美玉与被告王伟民、罗雪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皇甫晓洲、王美玉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皇甫晓洲、王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皇甫晓洲、王美玉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艳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