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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霞执行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秀清与被执行人林华、林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清,林华,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霞执行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清。被执行人林华。被执行人林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清与被执行人林华、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房管等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林华、林芳名下坐落于福建省霞浦县三沙镇古镇村的土地及房产,已于2014年3月7日依法变现,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配人民币168019元。目前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霞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应豪审 判 员  陈 霖代理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