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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邹鲲与被申请人王春根、王桂红、佛山市力明旺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鲲,王春根,王桂红,佛山市力明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保字第00199号申请人邹鲲。被申请人王春根。被申请人王桂红。被申请人佛山市力明旺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邹鲲与被申请人王春根、王桂红、佛山市力明旺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邹鲲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春根、王桂红、佛山市力明旺贸易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已提供相应价值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邹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春根、王桂红、佛山市力明旺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珍元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