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李启贤、陈彩娥与江伟尚、江伟海、江峰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贤,陈彩娥,江伟尚,江伟海,江峰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37号原告李启贤。委托代理人陈彩娥,住化州市新安镇。原告陈彩娥。被告江伟尚。被告江伟海。被告江峰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贤、陈彩娥诉被告江伟尚、江伟海、江峰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启贤、陈彩娥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贤、陈彩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启贤、陈彩娥负担。审判员 邹 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劳锦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