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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坪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1-23

案件名称

原告严思永诉被告罗明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思永,罗明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坪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严思永,男,汉族。被告:罗明珠,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思永诉被告罗明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思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思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思永撤回对被告罗明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严思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人审判员曾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