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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初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左继友与朱红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继友,朱红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2691号原告左继友,男,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宜波,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红斌,男,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左继友与被告朱红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继友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红斌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继友撤回对被告朱红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左继友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自然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洪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