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09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0934号原告陈某,女,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建良,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焱,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某,男,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严庆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方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