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驻立行监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有与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二里村委第四村民组土地行政登记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4)驻立行监字第27号张有:你因与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二里村委第四村民组(以下简称第四村民组)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行终字第1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第四村民组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且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存在,一审法院判决正确,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有系齐海乡张庄村村民,其经批准使用第四村民组集体土地作为宅基地,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本案所诉土地证因换发新证已不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二审确认上蔡县人民政府存在违章颁证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