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莲行非审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西安市雁塔区嘉正轩湘菜馆 处罚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嘉正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行非审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刘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慧君,该局法规科干部。被执行人嘉正轩。本院受理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嘉正轩行政处罚一案。审查中发现该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原处罚主体不存在,处罚主体不明确存在瑕疵,申请主体错误,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要求申请人重新补充证据,现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要求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莲城管执罚字19-3(2013)第3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世元审判员  金 岩审判员  岳宪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瑞云 搜索“”